六、收費標準
試點院校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入學考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對試點院校的考試形式、考試內容、考試時間等招生考試方案及招生章程進行審核。
試點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學考試評價辦法,考試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等形式,考試內容以綜合能力測試為主。各校考試日期統一定于2012年4月初進行考試。
八、錄取安排
試點招生院校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結合考生高中階段的學習情況及綜合測試成績,自主確定錄取方案。
(一)時間
試點招生院校應于4月份完成錄取,擬錄取名單必須在4月20日前報考試院高招辦打印錄取名冊,并于4月下旬寄發錄取通知書。
(二)調檔
被錄取考生的檔案(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學校(部門)向招生院校提供。
(三)相關規定
1、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當年高考。錄取考生已交納的高考報名考試費由招生院校在報到注冊后退還。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當年高考。
2、在考生所在學校(單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組織被錄取的考生進校進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學費用。該批新生與當年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于秋季入學。
九、有關工作要求
試點院校須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試點院校應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并成立由學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小組,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實行單獨命題的院校要加強研究,提高命題水平,并加強對命題工作的組織管理;聯合命題的院校要做好命題教師的推薦和組織工作,筆試、面試命題要兼顧各學校特點。加強對面試教師的培訓,保證考試的公正規范;要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并經過培訓的骨干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者不得參與此項招生考試工作。
凡從事和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條例、規定。違反者,按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有關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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