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考時事政治: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 過渡平穩
來源:人民網 2009-11-04 07:47: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此案的刑四庭法官李勇告訴記者:“該案系由鄰里建房糾紛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馮某系在其父、姐與被害方多人發生肢體沖突后持刀捅人,屬激情傷人,主觀惡性不大,與其它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有所不同。”
2006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復核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經2年半有余。
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落實得怎樣,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得如何?帶著廣大讀者的關切,本期我們對此給予專門的關注。
——編者
適用死刑更加慎重
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不適用或者慎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浙江省臨海市某村的馮某與趙某兩家的關系原本不錯。2007年2月,馮某與趙某簽訂協議,把自己的一塊宅基地轉讓給趙某建房,趙某先付款7萬元,余下的2萬多元以后付清。
馮家與趙家在建房的過程中發生沖突,兩家的矛盾由此產生并不斷升級。
2007年5月13日晚上7時許,趙家人在新房附近的橋頭與馮家人再次發生爭吵,并發生扭打。馮某見狀,手持一把尖刀從自家沖出,先后捅刺趙某和趙家其他人,趙家一人右胸部被刺,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另有兩人分別受重傷、輕傷。案發當晚,馮某由其妻子、妻妹陪同搭乘出租車逃至浙江省象山縣,于次日被警方抓獲歸案。
對于該案,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馮某提供部分經濟賠償,認罪態度較好,但鑒于本案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因此,2008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審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復核時認為,被告人馮某因鄰里糾紛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是,本案系鄰里糾紛所引發,雙方對此均存在一定責任,馮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并取得被害方諒解,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當。因此,依法不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此案的刑四庭法官李勇告訴記者:“該案系由鄰里建房糾紛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馮某系在其父、姐與被害方多人發生肢體沖突后持刀捅人,屬激情傷人,主觀惡性不大,與其它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有所不同。”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一起比較典型的死刑案件。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寬嚴相濟”、“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級法院對那些危害極大、性質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那些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不適用或者慎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平穩過渡無大波折
“這項重大的、舉世矚目的司法改革決策是正確的,實施是成功的。”
2006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從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2年半有余。
對于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當初有很多學者擔心:死刑數量如果下降過快,出現大起大落,引起社會治安狀況反彈,可能導致重走當年復核權下放的老路。“我希望死刑數量的控制能緩和一些,慢慢降下來。”刑法學家馬克昌教授當時對死刑復核能否平穩過渡非常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現有5個刑事審判庭,其中3個是后來增加的。他們中既有從地方法院選調上來的優秀刑事審判人員,也有補充進來的專家學者、資深律師,還有很多大學應屆畢業生。
據了解,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的第一年,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準,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數量,首次超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死刑的裁量標準得到了統一,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得到了保證,治安狀況良好,社會大局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初步規范了死刑核準程序。不過變化最大的也許是整個社會的死刑觀念——孫偉銘案二審改判后受害者家屬的表現已經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趙興洪說。
“兩年多的情況表明,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進展順利,過渡平穩,沒有出現大的波折,國家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得到很好的貫徹。這本身就證明了這項重大的、舉世矚目的司法改革決策是正確的,實施是成功的。”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死刑控制仍需努力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適用是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司法控制,還需要立法等控制
長期以來,刑事審判尤其是死刑判決被一些地方視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甚至有些地方公安機關把破獲判處死刑案件作為重大立功的條件。同時,由于“殺人償命”這一傳統觀念的影響,有的群眾對于一些案件法院不核準死刑并不理解,甚至出現對抗情緒。
“死刑復核權統一行使須有一個過渡期,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也需要一個磨合期,我們目前仍然處于過渡期,具體時間還需要進一步觀察。”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負責人表示,“在過渡期內,不僅法院需要適應,公安、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也需要適應,社會公眾更需要一段時間來理解、適應。”
李勇法官說,“法院對一些案件沒有核準死刑,具有積極效果,它既保障了法律判決上的公正,弘揚了正義,又能解決受害人家屬的生活困難,化解雙方的矛盾,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和肯定。同時,社會公眾對法律也更加了解,觀念也在無形中發生轉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司法政策逐步深入人心。”
“一項重要司法改革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社會公眾的支持,我們只有做好法院本職的工作,才能獲得各方的支持。”這位負責人表示。兩年多來,對復核權統一行使,從中央到地方都給予了理解和支持。地方黨委政府協調各方利益,疏導公眾情緒,做了大量的穩控工作。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適用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它與犯罪的治理和預防有著同步的關系,這不僅需要司法控制,還需要立法控制,需要公民法律素養和綜合素質的提升,需要經濟、社會的發展來促進,需要觀念的轉變來配合。
“在過渡期內,必須堅持平穩過渡的指導思想。第一,主觀上堅持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逐步統一,這是復核權統一行使的必然要求。第二,要注意把握好節奏。逐步統一不能一刀切,不能一步到位,各地情況不一樣,太快和太慢都不利于平衡。”這位負責人說。為了統一死刑案件標準,最高法院已先后通過案例指導、會議紀要、司法解釋等方式,促進各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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