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員:海島保護法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更合適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29:36
摘要:劉錫榮委員也建議法律名稱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既能解決現在海島生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又能避免在國際上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十一屆全國人大十一次常委會今天上午分組審議了海島保護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員發表意見認為,海島保護法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更合適。
喬曉陽委員說,法律委員會在說明中專門對為什么法名不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作了解釋。理由是考慮到草案雖然主要是關于海島及周邊海域生態保護的規定,但同時也對領海基點海島、國防用途海島等特殊用途海島的特別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因此建議名稱不作修改。
但喬曉陽委員認為,從這部法律本身規范的內容來看,立法宗旨非常明確,第1條開宗明義,“為了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就是對領海基點海島和國防用途海島的特別保護規定中,突出強調的也是生態保護。這些內容都在第3章第4節中,共有6條,每一條中其實也都強調的是生態保護。比如第38條第4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監視、監測,對領海基點海島強調的還是生態保護;第40條也有類似的內容,規定“國防用途終止時,經軍事機關批準后,應當將海島及其有關生態保護的資料等一并移交……”,這里強調的也是生態保護;第42條也是這樣的,“在海島從事科學研究活動不得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為了避免引起對這部法律調整范圍的誤解,不如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這樣更適合,也完全符合這部法律的內容。
白克明委員說,這部法律的名稱同法律調整的宗旨確實不相符,容易引起歧義和誤解,現在的法律草案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作為一部法律的名稱,應當是該法律調整什么內容,該法律的名稱就應該根據調整的內容來確定。所以籠統地用“海島保護法”確實容易引起誤解、甚至是歧義。
劉錫榮委員也建議法律名稱改為“海島生態保護法”,既能解決現在海島生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又能避免在國際上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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