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0:53:00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校代碼為11846;現有3個校區,其中用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有北校區和南校區;北校區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2號,南校區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島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178號。
第三條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是廣東省重點建設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學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長、紀委書記和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招生辦公室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第六條紀檢監察部門對各類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維護招生紀律,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七條按照教育部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高分高錄的原則,根據考生成績和所填報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并適當兼顧男女比例;對于達到學校錄取要求但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要求,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作調劑錄取,不服從志愿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九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在成績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⒈高中階段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干部”稱號的學生;
⒉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級賽區二等獎(含)以上的學生;
⒊有體育特長或文藝特長的學生;
⒋其他符合教育部、各省級招辦規定的優先錄取條件者。
第十一條報考外語類專業和外交學、國際商務(全英教學)、教育學(英語教育)、翻譯、國際經濟與貿易、對外漢語、法學(國際經濟法)、法學(知識產權法)、國際政治等專業的考生應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不組織英語口試的除外)。
第十二條對于總分進檔的考生,如相關科目成績優異,可適當考慮其志愿錄取專業。
第十三條優先錄取第一志愿上線考生;根據各省級招辦保護高分考生的有關規定,擇優錄取適量非第一志愿上線考生;實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考各省級招辦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對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提檔,但在安排專業時加分僅為參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算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
第十五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⒈沒有特別說明的專業文化課和術科成績執行各省劃定的分數線。
⒉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音樂表演專業原則上只錄取參加我校單獨組織的術科考試入圍的考生;根據生源情況,調節各省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體檢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報考藝術類專業要求發音、呼吸器官無疾病,無色盲、夜盲;報考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要求發音、聽力器官無缺陷。
第十七條保送生、小語種(非通用語種)提前單獨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八條江蘇省考生普通類專業選測科目等級為AB,必測科目等級為4C,對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錄取。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九條學費:藝術類專業按類別為6000~10000元/生·學年,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4180元/生·學年,外語、理工類專業4730元/生·學年(執行文件: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粵價[2007]186號”文件);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費:北校區視不同住宿條件為500~1500元/生·學年,南校區為1700元/生·學年。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廣東省物價局批文為準。
第二十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
⒈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⒉困難補助、緩交學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補助或緩交學費。
⒊社會助學金:許多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機構或個人在我校設立了助學金,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
⒋勤工助學:學校建立了一系列校內、校外勤工助學基地,學生可以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勤工助學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新生獎學金,獎金額最高為免繳四年在校學費。
第二十二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招生辦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二十三條根據《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對合格畢業生頒發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根據學校校區布局,2009級新生安排在北校區就讀的有:英語語言文化學院、國際商務英語學院、財經學院、西方語言文化學院、東方語言文化學院、中國語言文化學院、高級翻譯學院;安排在南校區就讀的有: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國際工商管理學院、法學院、英語教育學院、信息科學技術學院、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新聞與傳播學院、藝術學院。
第二十五條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辦法
通訊地址:廣州市白云大道北2號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郵政編碼:510420,電子郵箱:zsb@mail.gdufs.edu.cn,學校網址:http://www.gdufs.edu.cn,
咨詢電話:020-36204310、36207054(傳真)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