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4年高考招生錄取規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024-06-07 20:22:08湖南省教育考試院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考生報名登記表。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8.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涂)本人既往病史(包括是否治愈、目前指標情況等)和殘疾狀況,考生本人對既往病史和殘疾狀況真實性負責,錄取入學后發現故意隱瞞身體情況者,高校有權按照招生章程作出相應處理,后果由考生自行負責。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未參加高考體檢的考生,高校可不予錄取;對于高考體檢弄虛作假的考生,一經發現,依據教育部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體檢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3號)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1號)、《關于做好殘疾人參加2024年高考申請合理便利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2號)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招生高校根據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可結合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