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2024-05-25 16:53:34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我校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招發〔2023〕17號)等有關政策及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4年重慶市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中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項目轉段招生除外)。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第四條學校代碼:5060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八條辦學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82號(大學城校區)(郵編:401331)
第九條主管單位: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條學校概況: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學校本部占地面積近40萬平方米,資產總額10億,圖書館藏書100余萬冊。學校有教職工800余人,專任教師中高級職稱占比超30%,博士占比近20%。建有萬兆級無線網絡、云計算中心,是重慶市文明校園、重慶市教育信息化試點單位和重慶市智慧校園試點單位,全日制在校學生16000余人。學校是首批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專業群建設單位,首批全國職業院校健康服務類、養老服務類專業示范點,首批全國示范職教集團單位,首批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教學創新團隊,首批國家課程思政示范課程、課程思政教學名師、課程思政教學團隊,首屆全國高校思政課教學展示活動特等獎,首屆國家優秀教材一等獎編寫團隊,首批國家職業教育示范性虛擬仿真實訓基地,首批國家職業院校數字校園建設試點院校,教育部藥學專業等三個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牽頭單位,教育部國防教育特色學校,教育部“專科臨床醫學(3+2)卓越醫生”試點學校,全國唯一一所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專業軍士生學校,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單位。
第三章招生對象、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招生對象:已參加重慶市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報名,取得報名資格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含具有同等學力者)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第十二條招生計劃:各批次、各類別的招生專業及計劃以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公布的為準,考生可在我校招生網(http://zsw.cqyygz.com)或《2024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計劃及填報志愿指南》查閱。我校開設有醫學美容技術、康復治療技術、藥學、藥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藥品經營與管理、藥品生產技術、藥品質量與安全、制藥設備應用技術、中藥學、護理、護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助產、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保健、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食品檢驗檢測技術、眼視光技術、醫學影像技術、醫學營養、智能醫療裝備技術、醫療器械經營與服務等醫藥衛生大類專業,前述專業畢業生均不能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收費標準:各專業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各專業具體收費標準在我校招生網(http://zsw.cqyygz.com)和《新生入學須知》上進行公布。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四章報名、考試、填報志愿及錄取
第十四條報名辦法:報名時間、地點和辦法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2024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相關安排執行。
第十五條考試安排:考生需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相關安排參加相應考試。免試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招發〔2023〕1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成績公布:考生可通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門戶網(www.cqksy.cn)、重慶招考信息網(www.cqzk.com.cn)查詢考試成績和各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具體時間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確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填報志愿:志愿填報采用網上填報方式,安排在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布后進行(具體時間、填報方式等相關事項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確定并公布)。如遇錄取時計劃未滿額,我校參加重慶市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志愿征集工作。
第十八條錄取原則:我校嚴格遵循我市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照顧政策和“一檔多投”的投檔、錄取規則。具體政策及模式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招發〔2023〕17號)公布的執行。除我市統一要求外,我校在錄取過程中還將按照以下原則實施錄取:
1.男女比例:我校除助產專業限招女生外,其他專業錄取均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2.外語語種要求:我校各專業均不限制考生外語語種,入學后公共外語統一為英語。
3.錄取體檢標準:我校按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