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4-05-22 21:38:13星海音樂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星海音樂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87
第五條學校地址和郵編
大學城校區: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398號,郵編:510006
沙河校區(樂器工程系、舞蹈學院):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48號,郵編:510500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星海音樂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我校“統考+校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藝術管理專業在本科錄取批次—普通類本科院校批次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預留計劃不超過總計劃1%的本科計劃,用于同分點及生源數量多、質量好的專業錄取。預留計劃的錄取將根據各省(區、市)、各專業上線生源投檔情況及錄取進度,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招生計劃最終以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為準。
第十六條為保證生源質量,各院系(專業)具體招生名額可根據生源實際情況在招生計劃中進行適當調整。計劃調整須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我校是教育部批準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2024年的招生校考專業(除藝術管理專業外),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藝術管理專業,編制分省招生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音樂類、舞蹈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條為保證招生質量,專業考試結束后,我校將統一對專業成績進行復核,所有考生的專業成績復核無誤后方為有效成績。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專業復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為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