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樂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2)
2024-05-21 20:28:22四川音樂學院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體檢、專業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市、區)招考委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使用生源省(市、區)統考成績錄取的音樂類(含錄音藝術專業)、舞蹈類、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各專業(招考方向),依據“文化素質+專業能力”的考試評價方式,根據其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采用“志愿清”的辦法錄取。即:分別按各專業(招考方向)的志愿順序,以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首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若第一專業志愿錄取未滿額,則安排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調劑,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調劑到綜合成績互認的未錄取滿額的專業,直至錄取滿額。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對專業志愿及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排序規則是:先按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統考成績相同時,再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的高低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的計算辦法,按生源省(市、區)的規定執行[若生源省(市、區)無明確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則參照四川省藝術類專業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執行]。
我校招生專業(招考方向)與各省(市、區)統考專業成績認定關系及對唱法、器種、舞種的要求,參照四川省統考專業成績認定關系及對唱法、器種、舞種的要求,生源省(市、區)有不同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計劃時另作說明。
2.使用生源省(市、區)美術與設計學類統考成績錄取的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影視攝影與制作、動畫、攝影、雕塑、繪畫、數字媒體藝術、公共藝術、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藝術與科技等專業,依據“文化素質+專業能力”的考試評價方式,采用“分數清”的辦法錄取。即:根據我校在生源省(市、區)投放的各專業的招生計劃數之和擬定最低綜合成績錄取分,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確定考生的錄取專業。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調劑,則隨機調劑到尚未錄滿額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對專業志愿及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排序規則是:先按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統考成績相同時,再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的高低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的計算辦法,按生源省(市、區)的規定執行[若生源省(市、區)無明確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則參照四川省藝術類專業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執行]。若出現不服從調劑、色盲等原因導致錄取不滿額的情況,則按投檔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安排專業和錄取。
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影視攝影與制作、動畫、攝影、雕塑、繪畫、數字媒體藝術、公共藝術、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藝術與科技等專業,認定生源所在省(市、區)的美術與設計類統考成績。
3.藝術史論、藝術管理、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文學專業安排在普通類相應批次,按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投檔批次、投檔科類、投檔規則等按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執行。對專業志愿及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排序規則是: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的高低排序錄取。
報考“中高計劃”(廣播電視編導、藝術史論)的非四川省考生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各專業投檔批次、投檔比例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藝術類所有專業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加分優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七條學校認定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專業統考錄取控制分數線和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學校的招生專業對高考科目組合無要求;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學制: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音樂表演(樂隊指揮與合唱指揮方向)、雕塑專業為五年制,其他各專業均為四年制。“中高計劃”所涉專業第一、二學年在四川音樂學院學習,第三、四學年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學習。
第六章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影視攝影與制作、動畫、攝影、雕塑、繪畫、數字媒體藝術、公共藝術、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藝術與科技各專業要求考生無色盲。
第二十二條報考舞蹈表演(中國古典舞表演、中國民族民間舞表演、國際標準舞)專業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體檢表上的身高為準。其他藝術類專業無身高要求。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規定的項目,堅持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八章資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國家助學貸款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信息公開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施招生工作“陽光工程”,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時公開招生工作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監督機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在招生過程中,若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請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聯系電話:028-85430120,聯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生路6號四川音樂學院紀委辦公室。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不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術類專業考試考前輔導班。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舉辦考前輔導班、承諾錄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8-85430270、028-85430022
郵件地址:zsc_sccm@qq.com
學校官方網站:http://www.sccm.cn
學校官方微信:四川音樂學院
學校招生信息網:http://www.sccm.cn/dz_zsc.html
學校招生微信公眾號:四川音樂學院招生
第十章復查復測
第二十九條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進行新生資格復查和專業水平復測。復查和復測不合格的學生,依據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四川音樂學院院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討論審核通過,適用于四川音樂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四川音樂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授權招生處解釋。
本章程如與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關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