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
2024-04-15 23:16:02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
(二)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政策。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凡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有3年完整學習經歷,且符合除戶籍條件外其他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學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并與當地考生享受同等錄取政策。
(三)嚴厲打擊“高考移民”行為。各地要加強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嚴格審核考生的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對于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要加強規范高中招生和辦學行為,嚴格高中學籍管理,嚴禁空掛學籍、人籍分離、違規招生、違規借讀等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高考移民”問題,切實維護高考招生秩序。
五、加強信息公開,推進“陽光招生”
(一)認真制定高校招生章程。各高校要做好招生章程編制工作,經省教育廳集中核定后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和本校網站上分別發布。民辦高校發布的2024年招生簡章和廣告,應于10月31日前將加蓋學校公章的掃描件通過“全國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山東”備案留存。
(二)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強化特殊類型招生和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加強對高校強基計劃、保送生、藝術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考生及享受加分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所有申請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就其對應的加分項目向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進行申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要制定具體辦法,會同統戰、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僑務等部門,按規定做好申請錄取照顧考生資格審核,并做好考生信息公開公示。
六、嚴格過程管理,確保平穩有序
(一)嚴格招生計劃管理。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要求和統一信息標準,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教育部批準(備案)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規范整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核準下達的招生計劃,嚴禁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招生,嚴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進行欺詐招生,嚴禁違規向學生作出招生承諾。規范大類招生行為,高校原則上按專業開展招生,少數探索大類招生的高校要精心制定培養分流方案,確保科學規范、公平公正。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高校招生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與學校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與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相掛鉤的政策。
(二)嚴格規范招生宣傳。招生廣告或者宣傳不得采取貶損、夸張、低俗以及其他不適當的語言或形式;不得以新生高額獎學金、違規承諾錄取(含承諾錄取專業、本碩博連讀或貫通等)、詆毀中傷、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以優質生源登記表、志愿填報意向書等形式吸引、誤導學生。志愿填報期間,要逐步減少外派招生宣傳組的數量,擴大線上咨詢服務渠道。加強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志愿。
(三)嚴格招生工作秩序。各地各校要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紀律。各地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各地、各部門要在高考和錄取期間公布受理舉報渠道,認真做好信訪工作。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
(四)嚴格入學資格審查。繼續堅持報到后全面復查和進行相關科目文化測試的辦法,嚴查不符合條件違規報考學生和冒名頂替學生。要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未辦理戶口遷移除外)、準考證等材料與考生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核查,嚴格比對新生照片和關鍵信息。新生報到后,高校須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高校須妥善保管考生電子檔案,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避免電子檔案丟失。要對享受高考錄取照顧、綜合評價招生及各類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資格條件進行逐一核查。要對藝術、體育類專業或藝術、體育特長生等特殊類型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復測。特別要加大對以網絡考試(測試)方式選拔錄取考生的資格審查力度,入學后要逐人對照考試錄像資料進行身份復驗。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公費生等定向就業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方式等。
(五)嚴厲查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規定,嚴肅處理考試招生中的各種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考生的各種違紀作弊行為要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對嚴重違規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取消其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并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高考中嚴重違規或嚴重破壞高考的國家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應向違規人員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其違規事實,并予以嚴肅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招生工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規定進行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
七、堅持以人為本,優化考生服務
(一)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健全信息發布機制,重要考試招生信息須經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或高校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發布。加強高考成績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考生高考成績信息只能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宣傳炒作“高考狀元”等。探索建立涉考負面輿情清單制度,作為相關工作考核的重要參考。嚴禁各地各校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
(二)優化考生咨詢服務。加強考生志愿填報咨詢服務,逐級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和工作培訓,實現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全覆蓋。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充分發揮主陣地、主渠道作用,積極為考生提供咨詢服務。
(三)加強培訓機構治理。開展高考志愿填報咨詢活動專項治理,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涉考培訓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咨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要會同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考試招生培訓咨詢的規范治理,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對考生和家長的教育引導,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升學觀和成才觀。
(四)實施“高考護航行動”。加強治安、交通、衛生防疫、心理輔導等多方面綜合服務保障,著力解決考生“急難愁盼”問題。要積極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營造溫馨的考試招生環境。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錄取具體工作安排另行制定印發。
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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