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晴川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6-03 20:11:19陽光高考
武漢晴川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行政和從嚴治招的要求,規范武漢晴川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武漢晴川學院”(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是經教育部(教發函 [2006]93號)批準成立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國標代碼為:13188,湖北省代碼為:C202,外省招生代碼以各省公布的為準。
第三條 學校招生的主要類型有:藝術類本、專科,普通類本、專科。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以本科教育為主,適度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四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考生。
第五條 學校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領導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對學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決策。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監督機制,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招生省份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學校近年來各招生省份來源計劃落實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專業分省招生計劃詳見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門發布的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主要用于生源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在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各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有關政策規定,涉及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我校認可各省(市、區)投檔規則,對于進檔考生,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我校認可部分省藝術類統(聯)考成績,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聯)考成績必須達到各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
省內考生:對專業和文化成績雙過線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分情況參照湖北省藝術類同分投檔排序規則執行。
省外考生:凡我校組織了藝術類專業校考的,須達到我校專業合格成績,在文化和專業成績雙過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同分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繼續同分按語數外順序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我校未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的,認可考生所在省(市、區)藝術類相關專業統(聯)考成績。
第十三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共同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所有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條 凡填報武漢晴川學院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退檔。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六條 英語、商務英語、翻譯三個本科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教學外語。
第十七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按照學校官網公示的結果執行。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對違規報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我校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可申報國家獎學金、優秀大學生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對積極進取,勇于創新,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重大貢獻并取得積極的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獲得晴川獎學金;學校為特困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條 學生按學校規定修完學業,成績合格者,頒發武漢晴川學院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其他須知
第二十一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s://www.qcuwh.edu.cn
招辦網址:https://zs.qcuwh.edu.cn
E-mail:qcxyzs@sina.cn
聯系電話:027-87934566,027-87934577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中華科技產業園玉屏大道9號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之處,以國家的政策和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武漢晴川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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