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招生章程
2023-05-30 11:37:16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七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條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條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制訂、核定和發布等有關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訂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23〕6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生住宿條件,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高考有關規定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后,報省教育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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