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做好2023年應屆中職畢業生參加對口升高職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2)
2023-05-05 13:02:32西藏教育考試院
區內中職學校畢業生由學校所在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統一安排在標準化考點考試;區外西藏中職班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統一安排在標準化考點考試。
14.考試要求
除藏醫醫療類專業綜合考試科目外,其他考試一律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15.命題
對口高職考試招生命題工作由我區自主命制。試題在啟封及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五、評卷
16.對口高職考試評卷、登分、匯總及成績復查工作由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各科答卷評閱均采取計算機網上評閱方式,各校須加強對考生考前答題指導和培訓,確保考生在規范作答。
六、志愿填報
17.2023年對口高職考試招生實行全區統一錄取,所有考生按照對應專業大類報名并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公布后填報志愿,志愿填報時間及具體辦法另行通知。《西藏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公布后,可在對口高職生源招生計劃中了解具體招生學校、專業、學制、人數、學費等。
18.所有考生一律在網上憑報名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登錄志愿填報系統填報志愿,并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防他人篡改。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七、錄取
19.對口高職考試招生錄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考錄取結束后進行,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錄取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員外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20.對口高職考試招生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設置“專業調劑”,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每個考生只能按照所報考的專業類別選報對應院校與專業,不得跨類混報、重復填報。按照招生計劃、志愿填報及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錄滿為止。生源不足院校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解決,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通過調劑錄取專業對口、分數優先的考生解決。
21.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要按照公布的招生章程進行錄取,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和各項承諾。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22.高校錄取新生須按我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代為錄取,并上報教育部備案。
23.對口高職考生被普通高考錄取的不再參加對口高職錄取。已被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其他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安排補錄。
24.對口高職錄取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自治區招生辦、自治區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自治區教育廳學生管理工作處共同按要求完成。
八、信息公開公示
25.各級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有關招生高校、自治區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自治區教育廳學生管理工作處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志愿填報和錄取時間安排、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
26.各級部門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就讀學校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7月底。
27.各級部門須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28.對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
(1)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行。
(2)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刑事責任。
(3)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任何物品進入考點,否則視為違規。考場統一配發2B鉛筆、簽字筆、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
(4)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對口高職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29.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行。
30.對在考試招生中違規高校或中職學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職學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7號)《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國發〔1986〕108號)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則
31.考生可登錄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或者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時查詢各類招考信息及相關安排。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方網址為:http://zsks.edu.xizang.gov.cn。
3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掐頭去尾”、圖文不符、增加解讀等行為轉載本規定。
附件2
西藏自治區2023年應屆中職畢業生參加對口升高職考試專業對照
普通中職畢業生對口高職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學前教育、幼兒保育 | 學前教育類 |
護理、助產、藥劑、藥品食品檢驗 | 護理類 |
園林技術、園林綠化、環境治理技術 | 園林綠化類 |
作物生產技術、現代農藝技術、設施農業生產技術、茶葉生產與加工 | 作物生產類 |
畜牧獸醫、畜禽生產與疾病防治、畜禽生產技術 | 畜牧獸醫類 |
藏醫醫療與藏藥 | 藏醫醫療類 |
數字媒體技術應用、計算機平面設計、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應用、電子商務、電子信息技術、影像與影視技術、無人機操控與維護 | 計算機類 |
旅游服務與管理、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中餐烹飪與營養膳食、中餐烹飪、民族風味食品加工制作、導游服務、食品生物工藝 | 旅游管理類 |
機電設備安裝與維修、供用電技術、電子電器應用與維修、農村電氣技術 | 供用電技術類 |
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裝飾、地質與測量、焊接技術應用、古建筑修繕與仿建、道路與橋梁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類 |
汽車運用與維修、汽車服務與維修、工程機械運用與維修、農機設備應用與維修、汽車車身修復、汽車服務與營銷 | 汽車維修類 |
民族美術、工藝美術、美術繪畫、社會文化藝術、家具設計與制作、民族音樂與舞蹈、民族服裝與服飾、服裝設計與工藝、藝術設計與制作、珠寶玉石加工與營銷、美發與形象設計、木材加工、民族傳統工藝、民族工藝品設計與制作 | 藝術設計類 |
文秘、辦公文秘、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保安、物業管理、家政服務與管理 | 公共管理類 |
物流服務與管理、快遞運營管理 | 物流管理類 |
會計、財務會計、市場營銷、會計電算化 | 財務會計類 |
2年制中職畢業生專項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護理 | 護理類 |
畜禽生產技術 | 畜牧獸醫類 |
3+2分段制專項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類 |
作物生產技術 | 作物生產類 |
學前教育 | 學前教育 |
快遞運營管理 | 物流管理類 |
旅游服務與管理 | 旅游管理類 |
供用電技術,機電設備安裝與維修 | 供用電技術類 |
畜牧獸醫,畜禽生產技術 | 畜牧獸醫類 |
農村醫學 | 護理類 |
分段制協議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運動訓練 | 體育教育類 |
1+3分段制專項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幼兒保育 | 學前教育類 |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類 |
計算機應用 | 計算機類 |
物流服務與管理 | 物流管理類 |
藝術設計與制作 | 藝術設計類 |
聯合培養專項招生專業對照 | |
畢業專業 | 報考專業類別 |
汽車運用與維修 | 汽車維修類 |
食品生物工藝、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導游服務、旅游服務與管理 | 旅游管理類 |
園林綠化 | 園林綠化類 |
物流服務與管理 | 物流管理類 |
數字媒體技術、電子商務 | 計算機類 |
會計 | 財務會計類 |
護理 | 護理類 |
唐卡繪畫 | 藝術設計類 |
設施農業生產技術、作物生產技術 | 作物生產類 |
供用電技術 | 供用電技術類 |
藏醫醫療與藏藥 | 藏醫醫療類 |
幼兒保育 | 學前教育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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