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023-05-04 12:50:43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于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省招考委、原省衛計委《關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號),省招考委、原衛生廳《關于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關于普通高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轉發〈教育部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2017年印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院校招生、定向培養軍士、公安現役院校招生的體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對體檢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異議,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復查一次;復查后不能作出準確結論的,由考生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出具情況介紹并上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確定醫院再復查一次,復查工作原則上在4月30日前結束。對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終檢醫院作出最終裁定。
(五)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錄本市(州)指定平臺,查詢本人體檢信息,對照體檢受限條款在填報志愿時回避受限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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