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2-05-25 15:14:12陽光高考
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院2022年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院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條 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
校址:山東省濰坊市昌邑市院校中街217號
學院代碼:14710
第六條 辦學層次、類型、:全日制專科層次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成立以學院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業處是學院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學院普通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院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九條 招生專業
招生計劃和招生專業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山東省內招生專業、計劃以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學校招生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的為準。外省(自治區)由生源所在地招生辦公室正式公布的計劃為準。按照各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部署填報志愿,學院招生代碼及專業代碼見各省(自治區)的《普通高校招生填報志愿指南》。
第五章 招生條件及錄取要求
第十一條 外語語種要求:所有專業錄取時不限語種。
第十二條 男女比例: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條 錄取批次:山東省普通類常規批
第十四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門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在錄取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錄取政策和劃定的錄取分數線執行。
1.按照各省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后續)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根據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春季高考按專業類別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2.錄取專業分配原則。進檔考生,在錄取專業方面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即優先安排分數較高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對于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分專業招生計劃為指導性計劃,錄取按各類別各專業實際投檔人數進行調整。
學校在招生錄取和安排專業時,成績相同時將參考高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科目成績進行擇優錄取考生。
3.志愿間不采用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
4.考生的各種加分、降分均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5.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查詢、學院官網,錄取通知書等。
第六章 收費標準、獎貸學金和貧困生資助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等情況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退學學費規定:退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審查及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規定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中發現的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將報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取消其入學資格,將其檔案退回其戶籍所在地,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歷證書:學生按教學計劃修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并達到學院其他畢業條件要求的由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歷證書。
第八章 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學院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昌邑市院校中街217號
郵政編碼:261300
咨詢電話:(0536)7030333 2079888
學校網址:http://www.wfhgzxy.com/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輔導班、培訓班,請考生和家長謹防上當。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濰坊環境工程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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