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義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20 15:38:58陽光高考
武昌首義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武昌首義學院。學校創辦于2000年,2015年由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轉設更名為武昌首義學院。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層次的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上級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學校國家代碼12309,湖北省招生代碼C205,外省(市、區)招生代碼依照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的全面領導。
第四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其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招生政策和各項管理規定,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核準下達的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結合各省(市、區)具體情況,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按錄取省份執行所在省(市、區)錄取政策。主要分為順序志愿投檔和平行志愿投檔兩種。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市、區)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對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不超過各省公布計劃的120%。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不超過各省公布計劃的105%。
第十一條學校不設專業級差,充分尊重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優先安排第一專業志愿。如出現考生投檔分數與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相同時,按各省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如無明確規定,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十二條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市、區)的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依據當地招生辦法,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市、區)藝術類相關專業統一考試成績,錄取規則按照所在省(市、區)藝術類招生錄取的有關政策執行。如生源所在省(市、區)無明確規定,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雙過線的前提下,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按“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則按“文化成績×50%+專業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所有專業均不設男女比例限定。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男生與女生平等對待。
第十六條 學校除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翻譯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他所有專業不對考生的外語語種作限制。但學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 錄取新生的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采取網上錄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
第五章 畢業證發放和學位授予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頒發武昌首義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武昌首義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已錄取的考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時間入學。無故不能按期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應征入伍需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和保留學籍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新生,學校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其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按照學校官網公示的結果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武昌首義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或其下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武昌校區地址:武漢市洪山區南李路22號
嘉魚校區地址:咸寧市嘉魚縣詩經大道99號
學校網址:http://www.wsyu.edu.cn 咨詢QQ:800882111
垂詢電話:027-88426116、88426123、88023266、88023866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相關政策、規定即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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