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市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4 17:02:27陽光高考
青島城市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城市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專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選拔優秀人才,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青島城市學院 學校代碼:13378
第四條 學校地址:青島市城陽區鐵騎山路79號
第五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六條 辦學類型:民辦普通高等本科學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我校本、專科招生錄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十條 招生計劃: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身體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我校按照生源省(區、市)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四條 我校招生錄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安排進行。
第十五條 錄取原則:
(1)我校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德智體綜合素質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規定錄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校擇優錄取。
(2)志愿間不采用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
(3)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4)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設置綜合分的省份按照綜合分數從高到低排名錄取,尚未設置綜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名錄取,如遇上級招生主管部門錄取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5)中外合作專業:大數據與會計(中澳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原則區別于其他普通類專科專業,按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單獨錄取。
(6)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錄取時,根據考生的專業志愿、文化總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對各專業進檔考生依次錄取,山東、浙江等按照專業加學校的方式錄取的不再進行專業調劑;天津、海南等按照專業組錄取的,當考生所填專業均已錄滿時,我校可依據考生填報的是否服從專業調劑志愿情況進行專業調劑錄取。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
(7)如遇上級招生主管部門錄取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我校各專業(類)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礎外語教學以英語為主。
第十七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規定的形式公布,并向錄取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