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6-10 22:45:36陽光高考
華南理工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相關規定和《華南理工大學章程》,結合華南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肅招生工作紀律,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遵循嚴格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華南理工大學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指導,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教育發展狀況、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參考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實際生源情況及各專業就業情況和統計數據分析,確定本校當年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本科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等。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中文名稱:華南理工大學,簡稱華南理工;英文名稱: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SCUT。學校國標代碼:10561。學校屬性:教育部直屬、國家“雙一流”建設A類高校。辦學類型:國有公辦。主管部門:教育部。辦學層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習形式:全日制。學校網址:http://www.scut.edu.cn。學校校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 號(五山校區);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382號(大學城校區);廣州市番禺區興業大道東777號(廣州國際校區)。
第五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華南理工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并頒發華南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南理工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對考試安全和招生工作負總責。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組建本科招生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制定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策招生重大事項等相關工作提出咨詢與建議,并監督本科招生工作進行。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和辦法;
(三)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介紹學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相關政策要求,公開、公平地組織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五)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六)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自覺接受學校紀委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七)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紀委辦公室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再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紀委辦公室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
監督電話:020-87110195;
來信請寄:廣州市天河區華南理工大學篤行樓中座10層1001室。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檔案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對不符合規定的檔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補充或退檔,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原則上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色盲、色弱等色覺評定以高考體檢結果為準),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或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具體如下:
(一)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風景園林、材料類全英創新班、材料類(含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功能材料)、化學類(強基計劃班)、化工與制藥類(含應用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能源化學工程、制藥工程)、輕工類(含輕化工程、資源環境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類(含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含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全英班)、環境工程(3加2中澳班)、生物技術(強基計劃班)、生物科學類(含生物工程、生物制藥、生物技術)、醫學影像學、臨床醫學、生物醫學工程、分子科學與工程。
(二)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交通運輸類(含交通運輸,交通工程)、自動化創新班、自動化類(含自動化、智能科學與技術)、工業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智能制造工程、機器人工程。
(三)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卓越班)、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3加2中澳班)、電氣類(含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能源與動力工程)。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全英創新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信息安全)、軟件工程(卓越班)、軟件工程(3加2中澳班)、軟件工程。
第十二條 加試要求:錄取至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三個專業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試素描。素描成績不合格者將參照我校當年各專業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據高考文化成績,按照高分轉低分的原則結合招生計劃數,調入新專業。不同意學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外語語種要求:我校本科外語教學中,主要采用英語教學,本科生英語水平必須達到學校的培養要求方可畢業并取得證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廣州國際校區招生專業主要采用英語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須慎重報考。
第十四條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條 錄取細則:
(一)投檔比例: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須達到該省普通類一本控制線(高考綜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本科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及以上。我校根據在生源省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平行志愿批次普通類考生出檔后,服從調劑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者不退檔。平行志愿批次普通類考生,未完成計劃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時,則將剩余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安排錄取。
(二)加分政策的處理辦法:承認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認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檔成績,最高加分不超過20分;安排專業志愿時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準。我校在錄取時對獲得各類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三)非平行志愿投檔院校志愿的處理辦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順序,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檔案不足,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志愿考生,其專業志愿只能錄取到我校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若仍未完成計劃,原則上與該省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處理。不錄取未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
(四)專業志愿的處理辦法: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尊重考生所填的專業志愿順序,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當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按各省排序原則排序,沒有明確排序原則的省依據理科“理科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文科“語文-文綜-文科數學-外語”、不分文理“數學-語文-外語-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最高成績”的成績排序方法。當專業計劃未滿額時,在未能滿足專業志愿且服從該專業調劑的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考生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若未能滿足專業志愿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或僅剩考生不服從調劑的專業計劃),或不符合錄取要求,原則上不予錄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學業水平考試要求、各省選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執行。
(六)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方式: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七)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該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從高考文化成績不低于我校在該省普通類投檔分數線(我校在該省未設置該科類普通類招生,則以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參考,高考綜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參考)以下80分以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預科階段培養地點為華南理工大學,培養時間一年,預科培養結業后轉入本科階段就讀。
第十七條 國家專項計劃的錄取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考生錄取分數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考綜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按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凡以普通類考生身份報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時以港澳臺僑生身份報考港澳臺僑聯招考試,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九條 我校將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嚴格復查,對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學生將取消入學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強基計劃、綜合評價、外語類保送生、高校專項“筑夢計劃”、藝術專業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和港澳臺僑學生等類型招生項目的招生錄取,依照我校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詳情可在我校招生辦公室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