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6-07 23:35:26陽光高考
第七章 志愿填報
第十八條 考生必須在各省統一規定的志愿填報時間內填報志愿。湖南省考生報考學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須在專科提前批填報志愿,報考學院普通專業須在普通專科批填報志愿。
第八章 錄 取
第十九條 學院招生實行網上錄取。
第二十條 學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錄取安排在專科提前批;普通專業安排在普通專科批。
第二十一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相關規定確定學院的投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招生工作人員應仔細審閱每一個考生電子檔案,對考生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按考生的文化成績和面試、體能測試、體檢、政審的綜合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普通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生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院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六條 根據當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實際需求,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招收女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計劃數的10%。普通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條 普通專業考生根據學院的學生管理特點和主要就業方向,除應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部門規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身體等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五官端正,體形勻稱,心理健康;
(2)身體無殘疾,無明顯疤痕,無紋身;
(3)無傳染性疾病及不能適應警體訓練和警務化管理的其他疾病;
(4)無犯罪記錄。
第二十八條 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統一郵寄。
第二十九條 錄取結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指定網站或撥打公布電話查詢錄取結果。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錄取的新生入學后,學校應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招生條件者,轉入普通專業學習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畢業待遇
第三十一條 各專業學生統一住校,均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
第三十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學院根據自愿原則動員學生購買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人身傷害的,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號令)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畢業生就業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20號)和湖南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組〔2020〕7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執行;普通專業畢業生就業由學院負責推薦,實行雙向選擇。
第十章 獎學金、困難補助與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 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完成學業,學院實行“獎(獎學金)、貸(國家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崗位)、補(困難補助)”四位一體的助學工程。
第三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或品學兼優的學生,經評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十七條 貧困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7-9月份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學院不再組織高校助學貸款。
第三十八條 學院通過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多方位為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幫助。
第十一章 招生紀律
第三十九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有關文件及政策規定,遵守各省(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長的饋贈、宴請,不得收受紅包、禮金。
第四十一條 招生工作將認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項承諾,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現象,嚴禁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學生。凡違反錄取原則和招生工作紀律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2021年招生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與就業創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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