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高職招生章程(2)
2021-05-31 22:43:38陽光高考
第十一條 對于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
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2.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區、市)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 對于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考生;如考生成績同分情況下,我校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分數,較高者優先(如考生省份有相關規定,執行該省份要求)。
第十四條 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無明確要求,則按照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總和錄取。如出現同分考生,則優先錄取專業課成績較高者;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按照文化課中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空中乘務專業具體招生計劃、報考條件及錄取實施辦法,詳見我校在相關省市招生簡章或登陸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十八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學校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一條 新生注冊學籍后,依據《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高職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 對于應征入伍的新生應按學校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職生轉專業依據《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有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困補助等政策,形成了“獎、勤、助、貸、補、減、免”七位一體的學生獎助體系。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市政府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同時,學校吸引社會、企業和個人捐資,設立多項社會獎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頒發證書:
1.本科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要求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專科起點”字樣。
2.高職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機械電子工程(與天津鐵道職業技術學院聯合培養)專業,學生上課學習地點為天津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天津市河北區建昌道21號)。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1年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咨詢人員的個人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九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學校網址:www.tsguas.edu.cn
招生網址:zs.tsguas.edu.cn
電 話:022--28776099、28776655
監督電話:022--28771113
傳真:022--28776106
郵政編碼:300350
咨詢郵箱:zsb@tsguas.edu.cn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天津中德應用技術大學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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