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音樂學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11:12:16陽光高考
武漢音樂學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武漢音樂學院。學校代碼:11524。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張之洞路1號,郵政編碼: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條 辦學層次、類型:本科、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學校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立招生委員會,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委員會對招生工作全程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核定的招生規模內,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人才需求、學科專業建設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學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下達后將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我校高考文化課錄取分數線均按照750分制標準劃定。高考文化課滿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課成績÷高考文化課滿分×750 )。海南省高考文化課成績按照原始分750分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2021年我校招生各專業錄取辦法:
專業 |
錄取辦法 |
音樂學(音樂學理論、音樂管理、音樂心理與治療、鋼琴調律) |
湖北省考生:按照藝術本科(一)統考音樂學類選擇平行志愿模塊填報志愿,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對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總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總結構成績=專業結構成績×60%+高考文化課成績÷750×100×40%)。 |
音樂學(戲曲音樂)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總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總結構成績=專業結構成績×60%+高考文化課成績÷750×100×40%)。 |
音樂學(音樂教育)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總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ǹ偨Y構成績=專業結構成績×70%+高考文化課成績÷750×100×30%)。 |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專業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
錄音藝術(音樂音響導演、音樂編輯與制作)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總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總結構成績=專業結構成績×70%+高考文化課成績÷750×100×30%)。 |
音樂表演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專業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
舞蹈表演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專業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
舞蹈學 |
湖北省考生:按照藝術本科(一)統考舞蹈學類選擇平行志愿模塊填報志愿,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對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專業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
舞蹈編導 |
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總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ǹ偨Y構成績=專業結構成績×80%+高考文化課成績÷750×100×20%)。 |
第十二條 成績同分的錄取辦法:
。1)湖北省考生報考音樂學(音樂學理論、音樂管理、音樂心理與治療、鋼琴調律)、舞蹈學專業:投檔成績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省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音樂學(音樂教育、戲曲音樂)、錄音藝術、舞蹈編導專業、非湖北省考生報考音樂學(音樂學理論、音樂管理、音樂心理與治療、鋼琴調律):總結構成績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專業結構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3)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音樂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省考生報考舞蹈學專業:專業結構成績相同,則按專業結構成績中分值比例最高的科目的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上述成績仍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公布的2021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湖北省考生報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計劃的招生專業(方向)。招生專業(方向)和計劃以《湖北省招生考試》公布的為準。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專業(方向)。
第十四條 學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語不限語種,學生入校后統一實施英語語種教學。
第十五條 在2021年學校組織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違紀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國家助學貸款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