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2)
2021-05-28 16:13:20陽光高考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三十六條 本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本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文化基礎考核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八條 經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九條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新生報到時須核驗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職、中專、職中、技校)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無相應證書證明將不予報到和注冊。
第四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類專業學費5250元/生·學年;理科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住宿費500-1500元/生·學年。具體收費標準以《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我校學生可享受國家及省財政撥款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上三項資助學生約占在校生數的20%;對應征入伍及退役后就讀我校的學生可享受國家資助學費補償金;退役一年以內自主就業安置地在廣東欠發達地區退役復學的學生還可享受廣東省財政資助;廣東省建檔立卡的家庭子女就讀我校的學生可享受每年學費全額減免及生源地生活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到家庭所在地縣級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每年最高可獲得8000元的助學貸款。另外,學校實行獎助學金制度,設有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學校助學金,特殊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生活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大一新生可一次性申請新生專項資助金、學校還設有其他綜合獎、單項獎、先進個人獎、先進集體獎等10多個獎項;還設立醫療助困基金、勤工助學基金,并盡可能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共同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問題,以利于完成學業。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1-6502668
傳真:0751-6502668
電子郵箱:gdss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ssp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dsspt.edu.cn/
第四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校紀委辦公室
聯系人: 譚愛紅
監督電話:0751-6501708
電子郵箱:jw@gdss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于2021年03月9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授權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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