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2)
2021-05-28 08:42:02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模式,分物理、歷史兩類分開劃線,分開投檔。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實行院校專業組錄取模式,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從高到低分數優先錄取原則錄取。出現同分情況,按照《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粵招〔2020〕15號)中關于同分處理的有關規定錄取。
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也實行院校專業組錄取模式,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實行從高到低分數優先錄取原則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不同院校專業組間的專業不可調劑。
第二十三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專項培養招生計劃錄取進入本校的考生需與本校、專項培養的地市級公安局和地市級委組織部簽訂專項培養協議書,考生檔案遷入本校。
第七章 復審復查
第二十五條 公安專業新生入學后1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審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非公安專業的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有關的管理規定開展復審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二十六條 經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七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培養制度改革和我省《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本科提前批學生完成學業,取得相關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政治考察合格后,在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范圍內,擇優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其中,實施專項培養的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地區學生,按照畢業當年的專項培養生就業政策選擇就業單位。
第九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警務指揮與戰術、法學、行政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為4590元/學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為5190元/學年。住宿費標準:1350--1700元/學年。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學生,先按標準繳交費用。學校根據下達的省財政專項公安專業人才培養資金,將對學生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和訓練服裝費等費用予以減免。
第十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學校設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品學兼優、在校表現特別突出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
(四)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生活補助金。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 招生監督及申訴方式
省公安廳駐廳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省公安廳警務督察投訴電話:12389
廣東警官學院:
聯 系 人:周老師
監督電話:020-36194875 020-36194876
電子郵箱:gdpplajw@sina.cn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4067093
傳 真:020-36194870
電子郵箱:zsb34067093@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ppla.edu.cn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負責解釋。若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公安院校招生的政治考察、體能測評、體檢項目與標準等作出調整和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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