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美術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1-05-28 06:44:31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八條 經我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和專業復試。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或經我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未達我校入學要求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我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財政廳下發的粵價[2013]34號、粵價[2007]186號文件執行。學費:“理論類”美術學(美術史)、藝術管理專業學費為每學年10000元,其它各專業學費為每學年15000元,均不含住宿費。住宿費:普通學生公寓四人間每生每學年1500元;普通學生公寓五人間每生每學年1200元。若有變動,按物價局最新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政策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我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緩”等為主要內容的獎學與資助工作體系,對品學兼優及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進行獎勵與資助,具體措施包括:
1、新生獎學金:為鼓勵高考成績優異且品學兼優的學生就讀我校,特設立新生獎學金,獎金標準分校長獎學金15000元,綜合分獎、專業總分獎、文化總分獎5000元。
2、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年組織評選優秀學生,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獎學金等級金額由500元至8000元不等,獎勵面約30%。
3、開設“綠色通道”:新生入學前,應籌足學費。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經過審核批準,可通過“綠色通道”報到入學。
4、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可在入學前向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貸款本科生每年最高額度為8000元。
5、勤工助學:學校提供一定的工作崗位,學生可通過勤工助學獲取勞動報酬(每月最高可獲得700元酬金)。
6、特殊困難補助:學生在讀期間因突發重大變故而遭遇特別經濟困難的可申請發放一次性特困補助,家庭經濟重度困難的學生在讀期間也可申請特困生活補助。
7、減免學費:廣東省內建檔立卡戶,可向學校申請減免全部學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或遭遇特大災害,可申請減免部分或全部學費,報到時通過“綠色通道”入學。
8、分期緩繳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分期繳交學費,一年內繳清。
9、藝術名家及社會捐贈獎助學金:現已設立關山月獎學金,紅星獎學金,黎明、黃詠賢中國畫獎學金,許欽松創作獎學金,黎明雕塑創作獎學金,鳳凰藝術獎學金,榮發基礎教學獎學金,陳湘波創作獎學金,仲明助學金等,獎助學金額:每生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10、國家政府獎助學金:包括港澳臺僑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新疆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等,金額:500至8000元不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廣州美術學院招生辦公室
咨詢電話: 020-84017740、39362077
傳 真:020-84017740
電子郵箱: zsb@gzarts.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zarts.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zarts.edu.cn/
第三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楊老師
監督電話:020-39325774,18902200072(9:00-12:00,14:30-16:30)
傳 真:020-39325774
電子郵箱:jwb@gzarts.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美術學院授權廣州美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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