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21-05-25 16:28:35陽光高考
第六章 報到與入學
第二十二條 依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經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學校以郵政特快專遞形式寄送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歸屬學院所在校區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科技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頒發天津科技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以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和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在讀期間不允許轉專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并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往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招生咨詢過程中,咨詢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作為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條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招生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使用辦法以各省公布為準。
第三十一條 天津市聯合培養項目錄取的學生按照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考生可以通過招生簡章、電話咨詢或登錄學校官方網站瀏覽招生網頁等方式進行咨詢。錄取信息可以通過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查詢途徑、學校官方網站或學校招生咨詢電話進行查詢。
學校網址:http://www.tust.edu.cn
聯系部門:招生工作辦公室
聯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1038號 郵編: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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