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4 11:19:27陽光高考
云南旅游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考核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全稱:云南旅游職業學院。國標代碼:14381。
第四條 校址:昆明市五華區龍泉路268號
第五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專科,學制為三年。
第八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云南旅游職業學院畢業證書(統一網上電子注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相關要求,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長任副主任,成員由有關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審議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工作方案,定期聽取工作匯報,決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長任組長,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二級學院主管招生工作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成立招生工作督查組,紀委書記任組長,成員由紀委委員和紀檢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招生工作各個環節進行監督。
第十條 云南旅游職業學院招生錄取過程接受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專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由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實施。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2.按照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各省招生計劃及專業以當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專業介紹可通過學校網站查詢(http://www.ynctv.cn)。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及辦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廳對各省(區、市)招生計劃規模統籌安排,學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社會發展需求、畢業生就業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的投檔分數和報考志愿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具體錄取方式為:在同一投檔批次內,將投檔至學校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次錄取。對單個考生而言,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時,則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依此類推直至錄取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錄到未滿額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降分條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民族表演藝術”、“工藝美術品設計”、“音樂教育”專業,認可各省統考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考(聯考)專業成績,文化(不分文理)、專業成績均達到合格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績較高者。
第十八條 學校“空中乘務”“高速鐵路客運乘務”專業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體勻稱,身體外露部份無明顯疤痕;女生身高162-172cm,男生身高172-185cm。
第十九條 所有招生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學生進校后公共外語教學的主要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入學復查:學校將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錄取標準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