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1 22:37:42陽光高考
四川民族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關政策和要求,結合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四川民族學院,國標代碼為11661,英文譯名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是四川省省屬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校,地址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鎮學府路354號,郵政編碼為626000。
第四條 辦學類型以普通本科為主、高職專科為輔,兼有少數民族本、專預科。
第五條 本、專科學生修完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內容,符合畢業條件,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授予學士學位證書。頒發學校為四川民族學院。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校各類招生錄取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委負責監督招生錄取政策貫徹執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合法權益。
第九條 招生錄取期間,學校設立考生咨詢、來信來訪辦公室,負責受理、回復考生及家長有關招生錄取信訪及咨詢。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等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計劃方案由招生就業處編制,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并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報四川省教育廳批準,教育部備案后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區)的招生計劃通過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按規定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總計劃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市、區)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問題。
第十三條 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試點的通知》(川價費〔2004〕118號)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十四條 對于四川省公費師范生培養計劃、深度貧困縣緊缺專業免費定向培養計劃、三州民族地區本土人才培養工程招生錄取事宜,按四川省教育廳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實行“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錄取機制,對考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綜合考核,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加分政策,認可各省(市、區)加分后形成的投檔成績(少數民族預科除外),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依據。
第十七條 各專業招生均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條 外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公共外語按英語安排教學,小語種考生請慎報。
第十九條 學校各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調檔比例為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