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學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1-05-11 11:05:43陽光高考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嚴格遵守“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制定的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31233)。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教育廳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學校無獨立的清真餐廳。我校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閩價費〔2011〕314號、閩價費〔2014〕183號、閩價費〔2018〕192號)文件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根據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莆發改函〔2019〕96號、莆發改〔2019〕313號)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住宿費。執行期間學費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若有變化,根據發改等部門新出臺的收費政策執行。退費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的退費根據新出臺的文件規定執行。閩臺合作項目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指在莆田學院學習期間的收費標準。閩臺合作專業學生視情況可前往臺灣合作高校學習一年,在臺學習階段學費均按照臺灣合作高校的收費標準由合作高校收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視情況可前往美國學習3個學期,在美國學習階段學費均按美國新奧爾良大學的收費標準由其收取。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勵志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避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條 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有關文件規定,對新生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相關文件要求,臨床醫學(定向縣級醫院)專業學生畢業后的本科畢業證書內頁中加注“定向縣級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后,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莆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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