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信息公開公示
2021-04-30 10:46:45網絡整理
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簡章、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錄取結果、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等相關信息。
(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和規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三)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及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公示全區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四)各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五)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六)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和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信息情況等。
(七)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政策加分類別、資格條件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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