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26 21:01:19高考網整理
第四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學校選拔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紀律意識強、有團隊合作精神的教職員工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
第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學習和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的“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規定。
第十六條 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招生錄取工作的保密內容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五章 招生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01%以內。
第十八條 學校認可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考投檔錄取的政策規定。若生源所在省份公布了明確的錄取規則,則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規則進行錄取,生源所在省份未公布明確錄取規則,則按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學校不設定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條件下,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一)我校藝術類專業包括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動畫、音樂學、舞蹈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影視攝影與制作。
(二)符合報考條件的進檔考生,我校依據招生計劃,按以下規則擇優錄取:
1.高考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生部門劃定的同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文化成績無單科最低分限制。
2.藝術類考生專業成績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應專業的省級統考成績。
3.生源所在省份未公布明確錄取規則的,我校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綜合成績計算辦法為:音樂學、舞蹈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影視攝影與制作專業綜合成績=專業成績×70%+文化成績×30%;廣播電視編導、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動畫專業綜合成績=專業成績×60%+文化成績×40%。
第二十一條 英語、翻譯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并要求考生英語口語測試合格。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程實行英語教學。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無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可通過生源省份教育考試院官網或長沙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各招生專業的具體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執行。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學費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和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有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到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專門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負責全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學費減免等獎助項目的評定和發放工作,構建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為主渠道,以國家獎學金、學校獎助學金、勤工助學金、學費減免等為補充的“獎、助、勤、補、貸、免”多位一體的學生獎助體系,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德、智、體、美、勞考核合格,符合學校本科生人才培養方案和培養目標要求的,由學校統一頒發長沙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招生工作辦公室通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洪山路98號;郵編:410022;
聯系電話:0731-84261447(兼傳真)、84261436;
學校官網:http://www.ccsu.cn/;
招生信息網:http://zsjy.ccsu.cn/zssy.htm;
招生違紀舉報電話:0731-84261479。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長沙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經學校授權由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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