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應用科技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21 17:07:25高考網整理
(二)省內(江西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凡已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校考專業成績合格,按照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對未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直接承認省統考成績,按照考生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條件下,按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科專業,直接承認各省藝術類統考成績,按文化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八條
體育教育專業文理兼收,根據相關省(市、區)投檔規則從高分到低分在進檔考生中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空中乘務專科專業報考條件:男身高不低于170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口齒清楚,無耳疾;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C字表0.7;無色盲、色弱、斜視;身體可視處無明顯疤痕;無精神病及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條
我校招收高考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條
學校均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報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我校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各省招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可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政策為準。
第六章新生入學及資格復查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或聯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條
上述所有違規行為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章入學學籍和畢(結)業證書種類
第三十一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正式錄取手續的考生,按時來校報到后,在我省教育廳辦理學籍注冊,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凡未經當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冊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校在江西省內自行組織生源招收的學生納入自學考試管理,學生參加考試修滿本、專科專業學分,可獲得由省自考委蓋章簽發、加蓋我院公章、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自考本、專科文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將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學費標準、獎貸學金及退學退費辦法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各專業收費嚴格按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
收費明細如下:
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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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元/年 |
|
本科 |
普通文理類本科 |
20800 |
普通文理類校企合作 |
2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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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工程(區塊鏈方向) |
36800 |
|
學前教育、體育教育、小學教育 |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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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 |
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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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 |
普通文理類 |
11800 |
空中乘務校企合作 |
23800 |
|
學前教育、社會體育 |
16800 |
|
中興通訊、微軟、科大訊飛校企合作專業 |
17800 |
退學退費:
學生入學后有特殊原因需辦理退學退費的,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規范我校的新生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生人員有欺詐行為的,所涉及的新生,經查實后由學校職能部門上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并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