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察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18 20:50:09高考網整理
第十五條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五)熱愛公安事業,志愿從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畢業;
(七)年齡為十六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身體、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六條招生對象: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考生。
第十七條政治條件:
考生本人必須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勇敢機警,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并通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有其他不適于做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八條體檢項目和標準:
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19年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間,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三)視力:單側裸眼視力4.8及以上。
(四)色覺:無色盲、色弱。
(五)其他:兩耳無重聽,無口吃,嗅覺不遲鈍,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須在正常范圍內;思維敏捷,心理健康。
第十九條體能條件: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條心理條件
聘請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專門機構,組織考生進行心理測試,心理測試結果作為考生填報志愿和政治考察劃線的條件之一。
第六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學院屬提前錄取院校,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學院錄取安排在本、專科提前批次進行,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在后續批次被其他高校錄取。錄取通知書均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考生,同時通過學院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專業選考科目:本科專業偵查學、治安學、涉外警務、公安管理學專業選考科目為“思想政治”;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交通管理工程專業及方向選考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中任意一科。專科專業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進行錄取,不涉及選考科目。
第二十三條本、專科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不低于北京市高招辦統一發布的本科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和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報考學院本科涉外警務專業的考生,高考英語成績需達到90分以上(含);報考學院專科專業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政治”和“信息技術”兩門成績須達到“合格”。
外語語種要求:學院只開設英語語種的外語公共課。
第二十四條學院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考生從高考分數、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五個方面進行全面考察,擇優錄取。
分專業錄取時堅持分數優先的原則,對于第一志愿所報專業均未能錄取且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予以退檔。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專業錄取時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分。在投檔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高的考生。選考“思想政治”科目的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選考“物理、化學、生物”科目的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另外,學院認可北京市當年招生工作規定中的照顧加分項目。
若第一次投檔生源不足,剩余計劃將進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錄取規則及確定專業方法與前一致。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后1個月內,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學院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