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0-06-17 18:39:45高考網整理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學院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學院是慈善性質高等學校,在廣東省外僅限家庭經濟困難考生報考,考生須符合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詳見本章程第三十二條)并且通過學院報考資格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交困難證明資料,具體時間和提交方法詳見學院招生網站;廣東省內考生不受家庭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東省內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在廣東省外,采取報名資格審核通過,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報考本校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院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七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本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職學院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學院是慈善公益性質的高等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全額資助,對非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提供全額獎學金(詳見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全額獎學金按照考生所在專業學費標準與住宿費標準進行獎勵,智能控制技術專業、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14800元/生?學年,連鎖經營與管理、學前教育、酒店管理專業學費標準13800元/生?學年;校本部空調房住宿費標準1400元/生?學年。
第九章資助和獎勵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資助政策。學院對取得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條款中所列條件之一即可),實行全額資助學費、教材費、食宿費、服裝費、床上用品費、學習用品費并補助寒暑假探親往返路費的政策。學生相關的經濟困難證明原則上須于報到注冊前提供,新生入學后,學院在1個月內對新生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收集、核查并公示受資助學生名單。如果發現有材料作假者,將取消其受資助資格,并將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檔,情節嚴重者,將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條件(滿足以下情況之一即可):
1.持有由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核發的到2020年仍然有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者;
2.可提供縣級以上扶貧部門開具的扶貧證明,所在家庭屬于當地扶貧部門建檔立卡戶;
3.可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并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A.父母雙亡(孤兒)者;B.高中或中職階段依靠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各類資助完成學業者;C.因遭遇重大變故(如家庭成員重病、突發事故等)導致家庭貧困者;
4.可提供縣級以上總工會開具的困難證明,所在家庭屬于當地省總工會確認的困難職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