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0-06-17 17:05:58高考網整理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報考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音樂類、美術類專業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筛鶕魇〖壵猩k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廣東省音樂類、美術類統考的分數合成方式及同分點考生排位原則: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投檔總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文化課成績占50%、術科統考成績占50%)排序情況進行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忌偡峙判蛞巹t為:按合成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合成總分相同時,依照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語文、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成績依次排序。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美術教育專業、首飾設計與工藝專業、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室內藝術設計專業不招色盲考生,請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費:文科類各專業學費5250元/生·學年,理科類各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音樂類、美術類各專業學費10000元/生·學年[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
第三十二條住宿費:1300元/生·學年[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完善我省職業技術教育收費管理政策的通知》(粵價〔2008〕150號),江門市物價局《關于江門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的批復》(江價〔2009〕257號)]。
第三十三條被我校新寧學院專業錄取的考生第一學年在潮連校區就讀,第二學年、第三學年在新寧學院校區(地址:廣東省臺山市沙崗湖科教文化開發區)就讀,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