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3)
2020-06-17 13:16:07高考網整理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審復查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三十一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八章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二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培養制度改革和我省《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等規定,本科提前批學生完成學業,取得相關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后,在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范圍內,擇優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其中實施專項培養的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各市學生,在實施專項培養的所在地級市公安機關范圍內,由畢業生按照考試成績高低順序自愿選擇就業單位。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考生,需與本校、專項培養的地市級公安局和地市級委組織部簽訂專項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考生檔案遷入本校。
第九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警務指揮與戰術、法學、行政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為4590元/學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和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為5190元/學年。住宿費標準:1350--1700元/學年。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學生,先按標準繳交費用。學校根據下達的省財政專項公安專業人才培養資金,將對學生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和訓練服裝費等費用予以減免。
第十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學校設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品學兼優、在校表現特別突出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
(四)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生活補助金。
第十一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4067093
傳真:020-34067794
電子郵箱:413766086@qq.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ppla.edu.cn
第三十六條省公安廳政治部和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省公安廳政治部:
聯系人:阮家駒
監督電話:020-83923964
廣東警官學院:
聯系人:何培中
監督電話:020-020-36194876,020-34068666
傳真:020-020-36194875
電子郵箱:1871722357@qq.com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適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授權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與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公安院校招生的政治考察、體能測評、體檢項目與標準等作出調整和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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