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建筑大學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
2020-06-14 18:42:18高考網整理
第十九條錄取原則
1.綜合改革省份錄取原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
按當地省級招生部門制定的政策執行,相關專業(類)的選考科目按公布方案執行。按專業組填報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錄取。
2.其他省(區、市)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原則
(1)學校根據招生計劃,按照各省(區、市)志愿設置和投檔原則錄取。學校志愿間不設級差。
(2)專業分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即進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本人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考生服從調劑,學校將其隨機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中;對于按以上原則卻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進檔考生,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若有退檔則按投檔成績順延錄取。
(3)出現同分考生時,錄取分配專業參考考生的相關科目高考成績(按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高考科目優先順序)、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育測試成績擇優錄取或進行專業分配。
3.藝術類專業錄取
根據教育部和相關省份有關文件及《山東建筑大學2020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執行。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錄取。
4.其它
(1)我校同意并執行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并以考生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類)分配。
(2)對實行高考選測或選考科目的省(區、市),我校執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如某些專業(類)因投檔線上按選考科目錄取生源不足時,可調劑錄取選考其它科目并有專業服從志愿的考生。
(3)定向生招生錄取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考生可自愿填報我校定向就業招生志愿,若被錄取為定向生,須在入學注冊前與我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考生,我校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二十條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
1.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環境設計、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工業設計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建筑學、環境設計等專業不錄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2.報考我校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須有美術基礎,一經錄取不再進行美術加試。考生接到錄取通知書后,建議自行參加美術基礎的培訓和學習。
第二十一條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屆時考生也可登陸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檢和入學資格等復查。復查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我校是山東省學分制改革試點學校,學費包括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學分學費按學期收取,住宿費按年收取。
第二十四條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98號)規定,學生因故休學、退學、參軍、經批準提前畢業離校或受校級處分開除學籍的,按月計退專業注冊學費,按未修讀學分計退學分學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因外出實習或訪學一個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辦理退宿手續的,不收取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資助政策:學校構建了“資困·勵志·強能·善施”四位一體的資困育人體系,全面落實國家資助政策,給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堅實的經濟保障,注重精神引領和能力提升,塑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自我發展的精神風貌和實踐能力。學校綜合運用“獎、貸、勤、助、補”等多重方式獎勵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及各類社會企業獎學金,每年在全校評選“十大自強不息優秀學生”,表彰、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時,可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緩交部分或全部學費,特別困難的新生還可向學校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七章證書頒發
第二十六條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達到山東建筑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的,頒發山東建筑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山東建筑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并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聯系方式
機構名稱:山東建筑大學招生就業工作處
通訊地址:濟南市臨港開發區鳳鳴路,郵政編碼:250101
咨詢電話:0531-86367222、86367225;傳真:0531-86367225
學校網址:http://www.sdjz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zsb.sdjzu.edu.cn
E-mail:zsb@sdjzu.edu.cn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山東建筑大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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