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關系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11 11:31:05高考網整理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本科、高職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適用于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條
1.學校全稱: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2.院校代碼:12453
3.上級主管部門:中華全國總工會
4.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5.辦學目標:經過不懈努力,到2029年建校80周年之際,將學校建成勞動關系和工會領域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大學。
6.辦學層次及基本修業年限:本科4年制、高職酒店管理2年制、高職旅游英語3年制。
7.校址及校區:學校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增光路45號。學校設有北京校區和河北涿州校區。
北京校區:北京市海淀區增光路45號(郵編:100048)
涿州校區:河北省涿州市(郵編:072750)
第三條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本科、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本科、高職招生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本科、高職招生委員會是招生工作的監督機構,負責本科、高職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監督及重大問題的督辦。
第六條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本科、高職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按照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統籌考慮社會需求、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合理制定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上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及教育部審批,來源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八條學校將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均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根據教育部要求,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條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照各省(區、市)招生規定進行錄取。對于未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再考慮錄取非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未完成的計劃將根據各省(區、市)有關規定進行征集;如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將剩余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地區。
第十一條對于進檔考生,采取分數優先原則,結合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各專業之間不設級差。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進檔考生,當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如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將其調錄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如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分數相同考生,以省(區、市)內排序先后為準,如省(區、市)內未規定排序原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
第十二條對江蘇省進檔考生實行“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規則錄取。本科錄取時,學業水平測試基本等級要求為選測科目BB、必測科目5合格。對分數相同考生,依據選測科目等級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等級順序依次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上海市和浙江省按其公布的招生錄取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選考科目以所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順序志愿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120%以內,平行志愿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105%以內。
第十四條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最大加分不得超過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2020年學校各招生專業的公共外語、專業外語教學均為英語。其他語種考生入學后統一改學英語,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六條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招生專業錄取批次按各省(區、市)規定執行。普通類專業參加普通本科、高職相關批次錄取。藝術類戲劇影視文學本科專業在各生源省(區、市)普通類專業相應批次錄取并執行相應批次錄取規則,授予學位為藝術學學士學位。我校按普通類專業錄取的藝術類戲劇影視文學本科專業,學生轉專業依據學校普通類專業的轉專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