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招收飛行技術專業學生的通知
2019-10-24 17:36:35網絡整理
隨著國家民航事業的迅猛發展,民航各運輸企業迫切需要大量飛行技術專業人員。根據民航2020年招飛計劃會議精神和我院發展規劃,2020年我院擬在北京市聯合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飛行技術專業學生,具體實施如下:
一、招飛計劃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擬招飛10名,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飛40名,具體招飛計劃以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最終面向社會公布數為準,學制四年,本科提前批錄取。
二、培養目標
1、我院飛行教師;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龍航空有限公司、河北航空有限公司、中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等全國30余家大型民航運輸企業飛行員。
三、招飛條件
1、招飛對象和范圍:招收參加2020年北京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男性應、往屆高中畢業生,年齡16—20周歲(2000年9月1日——2004年8月31日),外語語種英語。
2、政治條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德優良,志愿獻身民航飛行事業,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標準。
3、身體條件:身體通過我院指定的民航體檢鑒定機構招飛體檢。
4、心理品質條件:參加民航局組織的飛行員心理選拔測試,其心理品質應滿足民航飛行職業需求。
5、文化條件:高考成績須達到本省高考總分60%及以上(不享受任何政策加分照顧),英語單科成績90分及以上,控制線上考生按計劃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四、招飛程序
1.報考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飛行技術專業考生,須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登錄招飛系統(http://gaokao.chsi.com.cn/gkzt/mhzf或http://mhzf.caac.gov.cn),進行考生注冊、填報招飛志愿、信息查詢以及參加預選初檢、招飛體檢鑒定、心理測試、背景調查、系統招飛志愿確認等高考前選拔工作。
考生通過招飛系統確認的“有效招飛志愿”,將作為考生填報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飛行技術專業高考志愿的依據,即“有效招飛志愿”。系統中未確認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本校志愿的,將視為無效志愿,我校將不予錄取。
根據民航招飛工作流程,招飛系統于高考前一年10月15日開通考生注冊功能,高考當年5月31日停止信息更新錄入。
2.學院將派工作人員在部分區設點,對報名考生進行目測篩選、初步檢查(具體時間、地點附件3),考生可就近選擇站點參加初檢,初檢前詳細閱讀《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招飛自薦標準》(附件2),并如實填寫《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招收飛行技術專業學生初檢表》(附件1)。
3.學院將組織通過初步檢查的考生進行招飛大體檢和心理測試(具體時間、地點在初檢現場通知);對招飛大體檢初步合格的考生將進行英語測試篩選,英語測試合格考生進行背景調查,不合格的考生可根據個人申請將有第二次補考的機會(補考時間另行通知),補考合格后再進行背景調查。未經招飛初檢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招飛大體檢;體檢實行單項淘汰制?忌德焚M、食宿自理。
4.對體檢合格考生,學院將派工作人員到考生所在中學及父母親單位進行背景調查。
5、體檢、背景調查、心理測試合格,報考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飛行技術專業的考生,高考前要有通過招飛系統確認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有效招飛志愿”,高考后成績出來前考生須與學院簽定報考承諾書(未簽定者視作放棄報考),填報志愿時要在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填報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志愿。對達到民航招飛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的考生,根據填報志愿(招飛系統“有效招飛志愿”和高考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缺一不可,且須一致)、高考成績,按公布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擇優錄取。
錄取考生必須服從學院統一安排,同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或我院指定的用人單位(各航空公司)簽定培養協議。
五、工作要求
1、民航招飛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航局招飛體檢鑒定新規范(MH/T7013-2017)已經正式發布,部分身體條件放寬,特別是視力標準大幅下降,意味著更多的優質生源能夠報考飛行技術專業。因此,希望各市州招生辦公室高度重視民航招飛工作,要有領導主管,并安排專人負責招飛工作的組織、管理、宣傳等工作;各普通中學應指定專人具體承辦招飛事宜,嚴格按照招飛條件和自薦標準對報名學生的身體、思想、現實表現、學習成績和本人及家長的報考態度等逐項進行分析,全面衡量,確定推薦名單,切實把好招飛第一道關口,凡不符合招飛條件的考生不得報名參檢。
2、我院和各級招辦將加強對招飛各環節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招飛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人。同時按照“陽光招生”的要求,規范管理、嚴格程序、嚴肅紀律,強化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對違反招生紀律和規定的,將按《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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