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師范生將安排“雙導師”,教育實踐不少于一學期
2019-08-07 17:19:36北京考試報
北京市教委日前發布《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細則》,規定接受公費教育的師范生在校期間將安排“雙導師”,除學校導師外,還將聘請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為公費師范生授課。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于一個學期。
實施范圍
本細則中,師范生公費教育是指對北京市在首都師范大學、北京聯合大學、首都體育學院3所院校培養的師范專業學生,新拓展的支持相關院校增設相關學科教育專業(師范)學生以及委托相關院校培養師范專業學生實行的的培養管理制度。這類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生活費補助由市財政承擔。
選拔錄取
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相關院校的培養能力,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相關院校招收公費師范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通過面試等方式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善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范生隊伍。公費師范生可按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有志從教并符合條件的非師范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兩年內,可在市教委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范專業,簽訂協議并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并補發生活費補助。錄取后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范生,在入學一年內,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和生活費補助,并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范專業。
履約任教
公費師范生入學前與學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承諾畢業后從事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滿五年以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鎮義務教育學校工作的公費師范生,要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一年。
公費師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違約: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或繼續任職的(需經所在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可終止協議;因健康狀況未達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含)以上,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進行確認),可終止協議;因父母戶口遷移至外省(區、市),需跨省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外省(區、市)生源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志愿到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報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碩士,并承諾碩士畢業后繼續履行協議的,可以延長協議。
公費師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約: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學校與其解除協議,自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在校學習期間,自動放棄學籍的;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或被學校給予退學處理的;畢業后未按規定從事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工作的;服務期限未滿五年的(服務年限自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收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按已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激勵措施
北京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對公費師范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優秀公費師范生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鼓勵設立公費師范生專項獎學金。支持師范院校遴選優秀公費師范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本市將公費師范生履約任教后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市級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范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對在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師范院校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范專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相關院校培養學前教育專業學生,按相關院校增加的學前教育專業招生人數,支持生均師范生教育經費。
北京市教委有關負責人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受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所需編制。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學校與畢業生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雙向選擇,開展供需見面和交流,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范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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