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市關于印發《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9-07-29 13:10:59陽光高考網
京教人〔2019〕11號
各區教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各區委編辦,各相關高校、職業院校、直屬單位:
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編辦研制的《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委編辦
2019年7月10日
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8〕25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大批“四有”好教師,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師范生公費教育是指北京市在首都師范大學、北京聯合大學、首都體育學院三所院校培養的師范專業學生,新拓展的支持相關院校增設相關學科教育專業(師范)學生、委托相關院校培養師范專業學生實行的,由市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規定學制年限)學費并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接受師范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范生)由相關院校按照《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后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相關院校的培養能力,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五條相關院校招收公費師范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通過面試等方式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善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范生隊伍。各區、各相關院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高中畢業生報考公費師范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相關院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范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公費師范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有志從教并符合條件的非師范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兩年內,可在市教委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范專業,簽訂協議并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并補發生活費補助。錄取后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范生,在入學一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和生活費補助,并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范專業。
第三章 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 完善師范生就業辦法。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溝通協調,配合市區人力社保部門、機構編制部門,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受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所需編制。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學校與畢業生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雙向選擇,開展供需見面和交流,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范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八條 加強公費師范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師范院校要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聘請專家學者、市區人力社保部門相關人員、優秀校長擔任就業指導老師,加強公費師范畢業生就業教育、指導和服務,采取多種方式,營造良好氛圍,引導公費師范畢業生堅定教師職業信念,并全力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公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相關工作。加強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為用人單位招聘和公費師范畢業生求職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積極開展公費師范畢業生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為公費師范畢業生送政策、送指導、送信息。
第四章 履約任教
第九條公費師范生要嚴格履行協議。公費師范生入學前與學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北京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見附件1),承諾畢業后從事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關部門審批注冊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學歷教育機構)滿五年以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鎮義務教育學校工作的公費師范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一年。鼓勵公費師范畢業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十條 公費師范生違反教育協議的須退還在校期間享受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用(含免繳的學費、取得的生活補助等),具體標準參照相關文件執行。收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用應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繳市教育行政部門,專項用于補充教育經費,作為其他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公費師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違約:
(一)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或繼續任職的(需經所在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可終止協議;
(二)因健康狀況未達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含)以上,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進行確認),可終止協議;
(三)因父母戶口遷移至外省(區、市),需跨省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
(四)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
(五)外省(區、市)生源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
(六)志愿到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任教的,可跨省就業;
(七)報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碩士,并承諾碩士畢業后繼續履行協議的,可以延長協議。
第十二條 公費師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約,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學校與其解除協議,自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一)在校學習期間,自動放棄學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
(三)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或被學校給予退學處理的;
(四)畢業后未按規定從事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工作的;
(五)服務期限未滿五年的(服務年限自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收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按已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六)其他違約情形。
第十三條 終止協議、跨省就業、延長協議、違約解除協議辦理流程:
(一)公費師范生終止協議辦理流程:由公費師范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公費師范生終止協議登記表》(見附件2),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二)公費師范生跨省就業辦理流程:由公費師范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公費師范生跨省就業登記表》(見附件3),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三)公費師范生延長協議辦理流程:由公費師范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公費師范生延長協議登記表》(見附件4),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四)公費師范生違約解除協議辦理流程:由公費師范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公費師范生違約處理登記表》(見附件5),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繳納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后,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費師范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