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7-03 10:22:57陽光高考
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英文名稱: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640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龍翔大道2001號;郵政編碼:51817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香港與內地合作辦學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荚囌猩,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ㄖ陛犑小⒆灾螀^)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
本科提前批次招生范圍:面向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廣西、重慶、貴州、云南、黑龍江、遼寧、天津、陜西、河北、吉林、甘肅、山西、青海及廣東等26個。ㄖ陛犑、自治區)在高考提前批次按照普通高考錄取模式,完全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綜合評價招生范圍:面向廣東、浙江、上海、山東、江蘇及福建6。ㄖ陛犑校┰黾泳C合評價錄取模式,在綜合評價對應批次投放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及以上6。ㄖ陛犑校┛荚囋旱挠嘘P規定分別制定綜合評價招生簡章。
外語類保送生招生范圍:具有推薦資格的外國語中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六條 經教育部批準,大學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的預留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須經大學招生委員會執委會集體討論通過,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錄取、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