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現代信息工程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
2019-06-29 09:36:28陽光高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學校可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我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美術類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美術類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廣東省執行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費、住宿費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實施的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 14800元/生·年;理科類專業學費 15800元/生· 年;美術類專業學費 16500元/生·年;校企合作專才班專業學費18800元/生·年;住宿費1440元/生·年。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1、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貸款金額原則上專科生每生每學年最高申請金額不超過8000元;
2、符合條件特別優秀的二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在校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3、符合條件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二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在校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4、符合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在校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人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分檔資助;
5、當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專科新生。資助標準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學費標準,最高不超過6000元;
6、學院獎學金:學院設立專項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7、部分專業設有企業訂單班,學生可在訂單班內獲得企業的學習資助款;
8、學院設有勤工儉學崗位,支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習;
9、應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畢業生及退役后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學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代償,退役后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實行學費減免。補助標準為專科生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
10、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
11、對復學或通過技能考試考入我省高等職業院校的、生源地為廣東欠發達地區的退役士兵。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7000元;
12、省內民辦高校的廣東戶籍建檔立卡專科學生減免5000元學費(不含住宿費),省財政補助學校每人每學年5000元;
13、考上全日制高校的少數民族專科大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0000元,資助周期為專科就讀期間。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大學生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族工作部門提出申請;
14、我省戶籍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殘疾人大學生資助標準分別為專科生每人一次性資助10000元。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
15、畢業后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繼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工作滿1年,可申請代償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