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藥科大學2019年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
2019-06-29 09:09:40陽光高考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尊重考生所填的專業志愿順序,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即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高考總分沒有對應排位的省份,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比較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文件精神,農村衛生專項計劃相關專業的錄取原則為“專業志愿優先”, 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本校藥學(國際班)、市場營銷(國際班)等中外合作辦學/學分互認專業只招收填報本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選課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在一市一省的錄取原則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我校在江蘇省的專業錄取原則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錄取辦法執行,要求選測科目等級為BC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為5合格及以上。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鑒于化學化工類、醫藥類、生物醫學類、食品類等專業的特殊性和就業特點,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報考我校上述所有專業。同時,因用人單位有要求,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我校所有專業。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費、住宿費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實施的標準執行。參見各省專業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