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術大學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19-06-19 18:24:41高考網整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及學生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一、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二、其他省(區、市)理科類列第一批(重點批或本科批)錄取。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全部錄取理科類考生。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如各省(區、市)有相關規則,則按該省(區、市)規定執行,其它省(區、市)按考生排位、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數學、外語、語文。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區、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處理。
其他省(區、市)實行學校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同等志愿,擇優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學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學校志愿次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有要求的省(區、市),進檔后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后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本科批次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其他省(區、市)如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有相應要求,則按當地省級招生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其中報考工業設計(由商學院按照設計經濟學方向培養的招生計劃)的考生高考外語單科成績須達到100分(滿分以150分計)及以上。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級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交通運輸專業不招色盲。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