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9 12:51:06高考網整理
中山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大學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以“德才兼備、領袖氣質、家國情懷”為人才培養目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58
中山大學以統一代碼(10558)進行招生。
第五條 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雙一流”A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中山大學由孫中山先生于1924年親手創立。新時期中山大學的奮斗目標是扎根中國大地,加快進入國內高校第一方陣步伐,努力邁進世界一流大學前列。
第九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中山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中山大學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以進行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錄取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中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調檔;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檔至中山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 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