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6-13 10:26:03陽光高考
四、招生對象、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招辦,向社會公布分專業具體計劃見各省考試院《招生與考試》公布信息。招生對象為:參加2019年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
第十一條 按照江西省物價局核準的規定收費,2019年各招生專業的學費標準為5000元/年/人。
五、招生條件
第十二條 畢業后有意向參加人民警察類公務員或其他公務員考試考生,需參加學院組織的面試、體能測試。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可以不參加面試、體能測試。
第十三條 報考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請廣大考生誠信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6.高中畢業;
7.江西生源且年齡為16—22周歲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8.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文件規定。下列情況不能報考:色盲;文身;肢體功能障礙;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嗅覺遲鈍;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
第十四條 面試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言語表達、身體協調性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從事公務員工作。
第十五條 體能測評
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制定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
1.縱跳摸高。可測次數:2次,合格標準:男性≥2.55米,女性≥2.20米;
2.立定跳遠。可測次數:2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以上2個項目達標為合格。
六、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外省錄取
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省(市)的招生政策,按照國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規定和程序,以及投檔的分數線,擇優錄取。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錄取原則進行投檔錄取。符合加分條件投檔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江西本省錄取
提前專科(高職)批次: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考慮第二志愿考生。
普通專科(高職)批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進行投檔錄取。文化總分出現同分情況的,按文、理科不同的單科順序排序:文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
七、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新生入校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學院依據《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管理條例》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教學計劃進行培養。
第十九條 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報到的學生,學院不提供學生檔案等有關資料,錄取通知書隨即失效,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學生自負。
第二十條 非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學生不能轉到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業期滿,考試合格,達到畢業標準,頒發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畢業證書。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9年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于學院錄取承諾。我校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招生工作,歡迎社會各界和家長予以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招生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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