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察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7 19:09:18高考網整理
北京警察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局)部署要求,結合北京警察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本、專科招生實際,為規范學院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層次公安專業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 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考生、社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北京警察學院;英文全稱: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五條 辦學類型及層次:公辦普通高等學院,包括大學本科,學制4年;大學專科(高職),學制3年。
第六條 學院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鎮南澗路1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院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院領導及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院設立本、專科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院紀委,對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院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按照定向原則編制:
(一)根據市局會同有關政策主管部門提出的由學院進行培養的公安專業人才需求情況進行編制;
(二)考慮公安的職業特殊性,招收女生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5%。
第十一條 招生計劃經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審議后,報市局、市教委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學院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招生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學院公安專業招生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工作由市局統一組織實施。志愿報考學院的考生,均須參加由學院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或政治考察結論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學院錄取。
第十三條 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五)熱愛公安事業,志愿從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畢業;
(七)年齡為十六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身體、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