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1 10:43:59網絡整理
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章程》,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江蘇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中文簡稱南京特師。學校主校區為燕子磯校區,地址南京市棲霞區神農路1號。
第三條 學校為全日制公辦本科高校。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及江蘇省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中的相關錄取政策參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落實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審議學校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和招生簡章并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協調處理各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審議和決策。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執行并落實學校招生工作小組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及江蘇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原則,兼顧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歷年招生及就業情況,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本科招生計劃報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江蘇省外報考學校普通類專業的考生,按照考生報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順序錄取。對于同一院校志愿進檔的考生,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照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考生的投檔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這三門成績總分仍相同,則按語文與數學兩門科目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最后處理各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對于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的專業選測科目要求,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一條 報考音樂類專業考生需參加所在省藝術類專業統考且成績達到省錄取控制線,文化成績特征分達到省錄取控制分數線,進檔考生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逐個予以安排專業,如音樂統考成績相同,文化分高者優先錄取,如文化分再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分高者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