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體育職業學院2019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2)
2019-06-01 09:45:58網絡整理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我院錄取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原報考我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關規定,執行該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
江蘇省考生如投檔分數相同,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較高者。
第十三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語文、數學、英語成績為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條件下,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條件下,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依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
第十六條 運動訓練專業、運動訓練(足球、輪滑)專業、體育保健與康復(體能訓練)專業的考生身體狀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錄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聲帶病變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七條 學院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不招小語種考生。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9年天津體育職業學院新生報到須知》。
第十九條 新生報到入學時,初步審查通過即可獲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條 學校依據《天津體育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一條 學院享受天津市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政策,并設有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專為困難生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體育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