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3)
2019-05-29 14:59:18陽光高考網
五、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的外語語種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悖。
六、招生計劃
31.為了提高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嚴格計劃執行管理,根據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來源計劃將繼續實行網上管理辦法。來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審核、匯總、分送、調整、執行及相關管理工作均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同時,要嚴格實行密鑰管理,確保計劃編制、調整、執行工作安全、有效進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在我省的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征得我省招考中心和主管部門的同意,并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
省招考中心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分送至我省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與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確定錄取批次后通過“山西省全國普通高校網上計劃核對系統”反饋給高校,由高校在網上對其進行核對、補充、復核并確認上報。省招考中心核對確認后編制“山西省2019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院校專業計劃”,通過《2019年填報志愿指南》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報教育部備案。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來源計劃,省招考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也不予安排招生,嚴禁高校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招生來源計劃一經公布,未經教育部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變更。
32.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我省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同一專業的全部招生計劃,在我省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