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6 15:45:07陽光高考
塔里木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塔里木大學 學校地址:新疆阿拉爾市 郵編:843300 院校代碼(國標):10757
第三條 塔里木大學是一所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學校。1958年10月,為了適應國家屯墾戍邊事業和開發塔里木墾區對各類人才的需要,在時任農墾部部長王震將軍的倡導和關懷下創辦,他生前一直任名譽校長。學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首批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院校,2003年獲碩士學位授予權,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塔里木大學,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學水平評估中被評為“優秀”,2017年成為“教育部創新創業示范高校”,2018年獲博士學位授予權,2019年進入教育部第二批“三全育人”綜合改革試點高校。原為農業部直屬高校,現隸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學校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農為優勢,以生命科學為特色,農、理、工、文、管、法、經、教育、藝術、歷史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校園占地面積2613畝,校舍建筑面積63萬平方米。面向全國31個省區招生,現有全日制學生15000余人。
第四條 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生修滿規定學分后,畢業時頒發塔里木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塔里木大學學位證書。
第五條 招生錄取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各省(區、市)招辦確定的錄取分數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招生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間重大問題的處理方案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是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2019年普通本科最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區、市)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不超過105%。
第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招生部門的有關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第十五條 專業錄取時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
第十六條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理科類考生依次按照數學、理綜、語文單科成績優先的原則,文科類考生依次按照語文、文綜、數學單科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
第十七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成績采用各省(市、區)專業統考成績。考生當年藝術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所在省(市、區)合格線要求,當年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市、區)招辦公布的最低投擋線要求。錄取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藝術類統考成績相加計算綜合成績,并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藝術統考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為基本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若隱瞞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學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規定》中有關退學與休學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公共課程中的外語為《大學英語》,請外語語種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填報。